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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公租房申请、分配……珠海拟出台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优化公租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工作,珠海拟出台新实施细则!


5月30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重新起草的《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知多D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简称“保租房”)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性质不同:公租房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由政府承担保障责任。保租房是普惠性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保障。


二是保障对象不同:我市公租房保障对象共六类,分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住房困难、专业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异地务工人员类,且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保租房保障的对象是城镇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门槛。


三是责任主体不同:公租房由政府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保租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要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和细化公租房的审核、分配和退出管理各环节相关工作。一起来了解!




进一步明确单位职责


《征求意见稿》落实深化机构改革工作,修改新组建机构的名称,根据部门的反馈意见,结合实际工作,调整部分单位职能表述。



进一步强化可操作性


资料图


一是对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第七条第一款)、共同申请人情况(第八条第一款)、公租房补贴家庭申请材料(第二十六条)、补贴发放比例(第三十一条)、合同租金缴纳(第四十四条)、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证明(第五十三条第五款)等进一步予以细化,规范核查工作,利于基层工作人员把握和执行。


二是为厘清公共租赁住房在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的界定,参照住建部颁发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第四十九条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符合《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类别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落户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子女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子女为独生子女或因病故离世等原因仅有1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且在本市办理了居住证。

(二)父母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顾的。

(三)子女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顾的。


《征求意见稿》提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是承租社会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计住房的在保对象,其子女按照相关政策就近入学。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负担。


《征求意见稿》提到,我市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在保家庭有下列情形超出《管理办法》规定在保类别保障标准一定幅度的,仍保留其原保障类别的住房保障资格,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过渡保障资格通知书》,但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保障的除外。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经济状况变更,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额在保障标准20%(含本数)以内的,仍按照原保障标准类别保障。已享受家庭分类收入豁免系统优惠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因购买住房原因已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从签订商品住房预购合同之日起次月开始停发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至所购住房入住时间,租金需按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的数额缴纳。

(三)所购住房为精装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三个月计算,所购住房为毛坯住房的,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六个月计算。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在保家庭如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缴交租金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停发住房租赁补贴并将其不诚信行为录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予以公布。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已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的家庭,应及时通知社会住房业主。



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


资料图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公租房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将进一步简化优化公租房资格审批、租金评估和补贴审核流程等。主要措施有:

一是为有效解决我市公租房资格审批流程长、进度缓慢的问题,在各区审核经验已成熟、通过联网核查已实现的情况下,将公租房资格审核流程由“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简化为“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即实行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并公示——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并公示,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机构负责监督、抽查

二是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区域市场租金、轮候家庭数量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等情况适时适当制定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加快解决我市公租房实物配租排队长、轮候久的现状。

为进一步精简审批,提高补贴发放标准,对第三、十三、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



家庭分类及收入豁免、

补贴系数表


《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

2023年7月1日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或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

可下载、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并通过网页提交意见建议。


珠海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全力将公租房建好分好,

为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提供有效途径。


让低收入住房困难、专业人才、新就业职工等

有遮风挡雨的屋顶,有养育儿女的立足之地,

吸引五湖四海的人才前来珠海安家,

实现人民群众“安居梦”,

为珠海高质量发展增势蓄能!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图片来自珠海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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